公告日期:2025-12-10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6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8
第六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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