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商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商品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必须由总经理或授权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占用资金、占用资金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商品采购及其他资金往来进行审查,并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对发现的不合理占用要立即报告总经理,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商品采购及其他资金往来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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