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事务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或视重要程度需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对外报道和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管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见附件 1),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事项需要时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其中,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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