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塔牌集团”)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4-2026年(第二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本法律意见书所指“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拟实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材料一起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及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广东塔牌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4月 28 日在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08〕544 号”)核准,公司于 2008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2008 年 5 月 16 日,经深交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60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塔牌集团”,股票代码为“002233”。
公 司 现 持 有 梅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140061792844XN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415.0508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赖宏飞,住所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厦)。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所审阅了公司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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