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1
重要声明......2
释义......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14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15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1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16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18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2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22
十、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核
查......23
十一、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23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23
十三、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3
十四、风险提示......24
十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5
附表......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世纪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厦
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指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妮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晟世天
安、收购方、收购人、受让 指 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方
转让方 指 林旭曦、张杰
转让方一 指 林旭曦
转让方二 指 张杰
林旭曦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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