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
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准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
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节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控与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内部审
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下属控股子公司是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总裁分管。确因工作需要,
司领导分管工作被审计时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职责设立相应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工作的推进开展。
相关负责人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予以任免,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主要职责及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 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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