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7 20:52:08 股吧网页版
大华股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面的、精准的覆盖高价值岗位及关键人才,从而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骨干人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准。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拟认购份额可以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9,819,601 股,涉及的股票数量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60%。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员工在公司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自行购买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为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其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纳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若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未按期、足额缴纳部分的认购权利,其放弃认购份额对应的股票将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大华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票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8月 2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