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7 月 2 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事项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位,并至少
有一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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