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4 21:49:17 股吧网页版
奥特佳: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84-15 号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484 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484-1 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5)第 484-4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5)第 484-7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25)第 484-1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等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
同;原律师文件与本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法律意见为准。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议案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2025年4月16日,发行人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