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84-15 号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484 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484-1 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5)第 484-4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5)第 484-7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25)第 484-1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等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
同;原律师文件与本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法律意见为准。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议案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2025年4月16日,发行人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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