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表现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
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确定与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
(二)坚持统筹兼顾。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情况、
行业特点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战略经营发展目标相协调。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薪酬管理规定,规范薪酬支付,严肃薪酬管理工作纪律。董事及高管个人不得利用职权不当处置、干预薪酬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且仅在公司担任董事职位者
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
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量、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实际发放的绩效薪酬由个人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决定。个人业绩考核评价须根据公司经审计的经营财务数据及个人工作业绩开展。其中,于次年公司正式发布上年年度报告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后发放的绩效薪酬额度不低于绩效薪酬总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专项成果奖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履职津贴,金额由股
东会决策,由公司按月发放,不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的薪酬情况由其发
薪组织负责。
第十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
风险承受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总体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
薪酬水平提高。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具体发放
时间、方式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及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表现情况,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核算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
的经营战略实现服务,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营收规模、经营管理业绩、市场环境变化以及相关法规、股东会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额度、结构和发放办法等事项做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视情况扣减或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党
纪政纪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导
致前期经营业绩调减的,应当根据最新的财务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相关期间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重新考核。如存在因前期业绩多计而导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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