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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1:46:31 股吧网页版
奥特佳: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胡振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胡振华

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各项规定,恪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秉持审慎、勤勉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战略发展,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按时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积极发表专业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本人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满后,被公司股东会选举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连续履职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重点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咨询职能。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与专业背景

本人胡振华,196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
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 年获中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1986 年获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2 年获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企业战略、技术经济与投资决策领域的研究,曾赴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及英国肯特大学商学院开展学术交流。退休前任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奥特佳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深耕学术与企业管理实践多年,具备丰富的战略规划与风险管控经验,能够结合公司新能源科技领域的业务特点,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二)独立性声明

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公司及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履职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会议及 4 次股东会。本人亲自出席
全部 6 次董事会会议,并列席了相关股东会,无缺席或委托他人表决的情况。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临时提案,亦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本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列席股东会期间,就投资者关注的市值管理、降本增效等议题与管理层深入交流,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均担任委
员。本年度共参与 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 2 次
提名委员会会议。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在 2024 年年报及2025 年各季度报告披露前,认真审核财务信息并提出质询,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本人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能力及履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发行股票事宜,本人对发行预案及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同意公司面向控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在2025 年 6 月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时,在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等方面提出了建议;2025 年 9 月,本人审阅了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议
案。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已达到设定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亦均已达标,满足既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人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进行解除限售,并对未达标的限制性股票要求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3.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于 2025 年 10 月参
与审议提名朱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本人认为朱光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人同意提名朱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11 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期间,本人对新一届董事候选人简历及资质进行审查,认为各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与公司内审部门及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着力提升履职效能,持续深化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常态化联动,动态跟踪内控体系建设进展,实施全过程督导,推动公司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在年度审计机构续聘环节,本人积极参与评审,就其上一年度履职质量开展多维度综合评价。进入年度审计准备阶段后,本人组织公司财务团队与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专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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