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多级下属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多级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派驻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八条 重要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股东会;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会议。
第九条 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四)项交易提供担保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累计12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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