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与任免、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责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时,应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