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年度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四)同类比较适度超前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承担的工作职责,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其他岗位,且在其他单位领取薪酬的,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二)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的,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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