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 时,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 130 号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26 年 5 月 6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26 年 5 月 12 日
下午 2 时,参加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
代表股份 53,82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5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9 人,代表股份 1,359,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0 人,代表股份55,18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6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上述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全部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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