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轮值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内控总监。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
料和信息,统筹提名委员会会议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
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填写表决票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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