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时为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拟定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具备合格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于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 对于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
更换的董事、监事(如有)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现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形成职位说明书;
(二) 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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