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 0022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
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莱士 0022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任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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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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