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
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市场业务需要而依
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经营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在遵循并执行公司所有基本制度的条件下,结合自身内部
控制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于
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公司推荐、委派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
规定:
1、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2、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3、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人选并与其他股东商议后选举确定;
4、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候选人,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责;
5、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经子公司董事会同意,并事先向公司报告。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6、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在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度末应及时向子公司董事会、公司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据此按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不合格,由子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等。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