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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3:24:49 股吧网页版
上海莱士: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具体依据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持有人的总人数预计不超过129人(不含预留部分、收回再分配份额,下同),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及购买价格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融资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6,774.45万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6,774.45万份,首次认购份额资金不超过6,489.45万元,对应份额不超过6,489.45万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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