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的审核意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拟定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条款设置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公司员工意见,参与对象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条件,属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合法参与范围,其持有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脱浆”战略深化落地与创新药全球化布局,同时构建核心研发人员与股东之间长效利益共享机制,凝聚核心团队向心力与战斗力,赋能公司战略转型与长远发展,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经审议,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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