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及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2. 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相挂钩,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3. 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考核科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体系,由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经理共同构成,
各主体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体系中的职责为:审批制定或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负责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体系中的职责为:起草或提议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确认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数;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经理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体系中的职责为:起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拟定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对于在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简称“内部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津贴。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对于其他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每年给予津贴 23.81 万元人民币/年(税前)。对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从其规定,公司不另行发放津贴。
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董事薪酬结构的其他特殊安排,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总现金收入,由基本薪酬(即固定薪酬)和绩
效奖励(即目标绩效奖金和分享奖金)组成;绩效奖励是高级管理团队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时,对其实施的激励。
原则上,绩效奖励占比不低于年度总现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基本薪酬和目标绩效奖金的比例,根据市场实践合理确定,并据此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总包和目标绩效奖金总包。
第十一条 绩效奖励,是指根据高级管理团队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包括以下两部分:
1. 目标绩效奖金:目标绩效奖金是根据年度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团队实施的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实际奖金与个人绩效达成情况、公司(集团合并)主营业务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主营业务净利润)达成情况挂钩;
2. 分享奖金:分享奖金总包核定以公司(集团合并)主营业务净利润增量和超额部分为提取基数,设置利润起提点,并结合不同的主营业务净利润达成程度设置的分段加速提取比例,进行分段提取,以充分激励高级管理团队的业绩表现。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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