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川大智胜)第 01 号
2026 年 3 月 4 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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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TEL:86-28-8662565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2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
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3. 公司 2026 年 2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
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4. 公司 2026 年 2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
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8);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7. 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公司已提供的、为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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