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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24:42 股吧网页版
泰和新材: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及期限。在到期日,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者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的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账户。

第六条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远期结售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等进行合理预计。

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财务部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累计未结算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方可实施。

第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及操作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提出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执行远期结售汇计划以及日常管理。总会计师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总经理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流程

第九条 海外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及时做出外币回款预测。

第十条 财务部结汇操作人员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和海外销售部门
提供的外币回款预测,拟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和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报送财务部总经理进行一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总会计师进行二级审核,确定结汇金额及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财务部结汇操作人员按照上述审核后通过的交易计划,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确认,并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指引,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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