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07-13 15:49:46 股吧网页版
18元-22元,短短两周20%收益远远超过老巴头达24倍(人家是大师之王一年才20%) 

公告日期:2019-08-12



公告编号: 2019-044

证券代码:839450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方广文、刘冰、汪桂飞、王伟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时终止。原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为保证对公司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确保正确的经营决策,四位股东就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达成一致。2019年5月6日,股东方广文、刘冰、汪桂飞、王伟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8月12日,股东方广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949,000股,占总股本18.00%;股东刘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95,241股,占总股本7.43%;股东汪桂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59,213股,占总股本7.16%;股东王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53,369股,占总股本5.54%。

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956,823股,占公司38.14%的股权。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为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强化对一致行动人的激励和约束,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协议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告编号: 2019-04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 一致行动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应当确保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董事权利。

4. 协议各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一致的行动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协议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均应当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股份总额,按照协商后所形成的一致意见表决。

5. 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协议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表决意见均需受按本协议规定各方达成的一致行动意见的约束。

6. 协议各方协商就一致行动达成统一意见的,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执行。

第三条 协议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 协议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 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 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协议内容与相关方(即股份为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方为其他共有权人)进行了沟通协商,相关方知晓协议内容,同意签署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以上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各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

第四条 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