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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