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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35:42 股吧网页版
兆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由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健康长远发展的目标相协调;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应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方案与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董事薪酬、外部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等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或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递延支付、止付追索等内容。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根据岗位职责、实际贡献及公司经营需要,可设置专项奖金。其中,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年度薪酬总额,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

第九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公司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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