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薪酬和绩效管理,构建兼顾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导向、长期价值创造及合规约束的考核体系,推动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业绩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系《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本办法与前述制度或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不一致的,以前述制度或有权机构决议为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管,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遵循原则
高管的薪酬与绩效管理严格遵循《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三条确立的业绩联动、责权利统一、长远发展、激励约束并重等原则。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四条 薪酬结构
(一)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总收入=年度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津补贴+年度专项奖金(如有),具体标准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二)年度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水平、任职资历及管理复杂程度确定,按月发放。
(三)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结果、个人履职表现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原
则上其占年度基本薪酬与年度绩效薪酬合计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津补贴:如餐补、出差补贴、专项补贴、岗位补贴等其他津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按公司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年度专项奖金:针对高管在重大专项事项中形成特别贡献时予以发放,不作为常规薪酬构成。年度专项奖金应遵循“一事一议、结果导向、对已纳入绩效考核的事项不重复奖励”原则。年度专项奖金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重大融资或重大交易事项、实现重大债权回收或风险化解、推动重大资产盘活、完成重大诉讼案件处理、推动战略性项目落地并形成实质经营成果、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特别贡献事项。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管的年度专项奖金总额(不含过往应发未发部分)合计不超过当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管年度薪酬总额的 30%。
(六)上述年度总收入所规定的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收益。相关中长期激励事项按照公司另行制定并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中长期激励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绩效承诺
第五条 目标承诺
(一)高管依据公司的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所管辖的部门职能及本岗位的关键职责,全面制定个人绩效目标,并承诺达成;绩效目标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高管绩效目标应包括公司层面经营指标、分管条线核心指标及个人重点工作任务。公司层面指标原则上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现金流、重大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个人重点工作任务需结合岗位职责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
(三)若因行业周期、政策变化、历史遗留事项、重大资产处置、债务重整、风险化解等客观因素导致公司整体财务结果承压,但高管在改善经营质量、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现金流安全、推进治理整改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认后,可在绩效评价中予以专项体现。
第六条 目标调整
目标确定后,若因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目标的,由被考核者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包括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调整后的行动计划及保障措施等),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后执行。目标调整申请未获批准前仍按原目标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考核主体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审查高管薪酬政策与方案。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项下相应薪酬的复核与发放。
第八条 考核周期
高管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年度清算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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