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
范担保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
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安全、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除外),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五)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向参股企业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反担保。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本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有关的讨论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
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方能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被担保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资金用途及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对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子公司担保除外),
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四)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和其他法律风险。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要求提供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提出议案,提案
人要依托审计部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进行审查,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的可行性意见。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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