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淑静)二〇二五年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本人严格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任职信息
何淑静,54 岁,高级工程师。2004 年获得同济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博士学位,2004 年-2008 年在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技术部担任工程师,从事燃气相关技术工作;2008 年-2019 年在上海燃气集团科培中心工作,从事燃气相关技术工作;2019 年至今在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培创中心工作,从事燃气相关培训和燃气知识库和情报工作。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升达林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声明
本人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任何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履职期间未受公司或关联方影响,独立发表意见。
二、2025 年履职情况概述
(一)2025 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 年,积极列席公司股东会,本人应参加并实际参加 3 次,以现场和通
讯方式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5 次、审计委员会 6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以及应
参加并实际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对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认为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由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形。
本人在履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会前均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根据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席会议,未发生过缺席现象。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2025 年度,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独立董事游鑫泉先生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认真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完成独立董事的选聘。
2、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 2025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等诸多事项,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事项均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
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审核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监督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认为编制和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预计其他有关要求。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对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为,该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在报告期内,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不存在较大差异,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借款 1.5 亿元并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8 月 7 日,因未按时偿付本息,长城资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8 月 17 日,华宝信托代表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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