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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35:49 股吧网页版
升达林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游鑫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游鑫泉)二〇二五年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本人严格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将 2025 年度(任职期间:2025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1.任职信息

游鑫泉,39 岁,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目前担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曾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2025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2.独立性声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性的要求,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任何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履职期间未受公司或关联方影响,独立发表意见。

二、2025 年履职情况概述

(一)2025 年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 年 9 月 23 日担任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列席公司股东会,本
人实际参加 2 次,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3 次、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出席该委员会 4 次、应参加并实际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次。对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认为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由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形。

本人在履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会前均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根据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席会议,未发生过缺席现象。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日常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沟通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自任职以来均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等诸多事项,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事项均表示同意,未提出异议、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门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沟通,听取审计工作专题汇报并就定期报告及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深度探讨,保证了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审核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2025 年三季度报告》,监督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认为编制和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对于签署《债务展期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为,公司此次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债务展期协议》有利于公司债务处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借款 1.5 亿元并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8 月 7 日,因未按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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