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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20:36:01 股吧网页版
*ST德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31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Headhunt Law Firm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接受
贵公司委托,指派谭振恩律师、邓境玉(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有效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之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相关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刊载的《德奥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已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必要事项,其中,股权登记日(12 月 23 日)与会议
召开日期(12 月 30 日)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0、101、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14、15、18 条、《公司章程》第 48、59、60 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施施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公司章程》第 73 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12月30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21 条、《公司章程》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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