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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权益分派补充说明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06-2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分派补充说明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3】第 058 号

致: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受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或“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大东南本次2012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补充说明事项(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已经得到大东南及其他相关各方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口头陈述的证言亦是真实、准确的,无虚假内容、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
述。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补充说明事项内容
经核查,大东南本次补充说明事项如下:
(一)转增股本分派方法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母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
-15,756,894.9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38,084,390.77元,减去本年度实施的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的现金股利60,351,000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61,976,495.79元。由于公司 2012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拟不进行现金股利分红,以2012年末总股本
603,51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已回购的库存股不参与本次转增。尚余未分配利润61,976,495.79元,结转至下年
度。
(二)公司回购股份情况说明
1、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回购股份情况
2012年11月13日,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司根据回购方案在实施回购期间(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5月13
日止),以支付总金额11,997.54万元(成交的最高价为 6.03 元/股,最低价为 5.10
元/股),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共计21,299,740 股。
2、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回购股份情况
2013年5月13日,公司因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未进行回购。
3、回购股份完成情况
公司在回购股份完成后,于2013年5月15日、5月22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股份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3-36、2013-3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充说明事项是对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补充说明,其内容未违背《回购预案》及《2012年度股东
法律意见书

大会决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补充说明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转增股本分派方法合法、合规
经核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转增股本分派方法,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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