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若有),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虽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在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任职,但并非专职为公司服务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外部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是指董事、高管人员为公司工作而获得的个人基本报酬和为公司所做贡献的奖励,其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调一致原则: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薪酬应与岗位的重要性、工作的复杂程度及精力的付出相称,要让特殊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分配中体现;
(二)公平合理原则:薪酬水平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和业绩考核、奖惩机制合理挂钩;具有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按照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业经验、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与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将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具体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执行的薪酬发放制度确定。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政府部门向个人征收的下列税费,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从个人的基本工资、绩效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条 每年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根据总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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