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8 17:58:40 股吧网页版
新华都:202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9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6-020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 719,811,300 股,其中 7,828,828 股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且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公司以总股本719,811,3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7,828,828 股后的股本,即 711,982,472股作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71,198,247.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分红派息按公司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折算的每10 股现金红利为 0.989123 元(现金红利总额/总股本*10=71,198,247.20 元/719,811,300 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89123 元。在保证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9123 元/股。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 股 本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均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719,811,3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7,828,828 股后)股本总额 711,982,472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发红利 0.90 元;持有非首发前限售股、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先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待投资者减持股票时,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71,198,247.20 元(含税)。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7,828,828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分红派息日期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6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6 月 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的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6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