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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18:18:40 股吧网页版
新华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派驻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对内幕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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