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维护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方可实施。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若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严格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除了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该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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