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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18:18:41 股吧网页版
新华都: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5-049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
时)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 11:00 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
楼 7 层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以书面及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部分员工授予
“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议案》。关联监事赵国南女士回避表决。

根据《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授予部分员工“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

经审议,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担保等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情形。

3、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审议在本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时,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本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向部分员工授予“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为下属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根据相关要求,公司拟作为保证人对相关业务追加担保,公司拟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含本数)的下属公司增加提供担保敞口不超过人民币 5.10 亿元。本次预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将在预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来确定。担保有效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会召开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经核查,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
弥补亏损的议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42,805,893.80 元,盈余公积为 132,821,361.13 元,资本公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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