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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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北京康达法意字 198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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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北京康达法意字 198 号
致: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坚律师、杨高翔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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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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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8 月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经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公司董事长刘宏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6:00 在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大楼 12
楼会议室(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A1 区开元路 2 号)召开。
经审验,现场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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