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因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
(六)因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合作方(含合作方的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的从业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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