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
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
第九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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