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
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
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长期投资
1、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
(二) 立项确定后,组织财务、营销、技术、法律等相关人员负责
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收益率和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的商谈起草等,必要时可咨询外部专家。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三)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其投资的可
行性;
(四) 可行性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以下权限审议通
过:
1、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审议批准。除此以外,未达到本条第 1 项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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