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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8:54:57 股吧网页版
美邦服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办公楼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

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美特斯邦

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

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

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

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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