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专业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a)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或(b)该名人士不再
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a)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
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
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
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
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c)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
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
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
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
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a)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
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
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
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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