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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8:57:44 股吧网页版
华明装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
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和职责;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将包括《企业管治守则》有关守则条文所载的职责及职能。在不影响前述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将: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就董事选任资格、委任、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或
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九)制订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履职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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