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公司制订了《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值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 60%:(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2)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3)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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