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会提名的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等。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 董事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工作绩效紧密挂钩,以企业经营经济指标与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综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分配;
(三)市场匹配原则: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上市公司同类岗位的市场薪酬行情,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确保薪酬激励体系具有市场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制定兼顾公司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发展需求,平衡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董事、高管人员个人利益,避免因短期激励过度而损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公平性原则:薪酬分配标准明确、公开,同一层级岗位薪酬确定依据一
致,确保董事、高管人员在薪酬分配上享有公平的权利;
(六)统筹兼顾原则: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实现内部薪酬分配的公平性与激励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之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经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具体方案的制定、实施与执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九条 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在公司领取非独
立董事津贴。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他薪酬根据任职的其他职务相应的内 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考核。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及社保待遇,亦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但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他福利等 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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