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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2:04:06 股吧网页版
川润股份: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定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1. 本规划的制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 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制定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1.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尊重股东意愿,既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也要保证公司现金流量、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盈利的稳定性。

2.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资金需求、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利润分配应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

3.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由董事会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 现金分红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比例

3.1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可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2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任何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3 现金分红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 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公司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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