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页
附件: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10 页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0020034 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并保证其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对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6年 3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2 号),公司于 2024 年初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0,166,300 股,发行价格为 5.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5,848,13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87,735.85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1,060,394.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02000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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