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10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文 ...... 5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三、本次激励涉及的法定程序...... 10
四、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11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12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2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2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13
九、结论意见...... 1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5 法意字第 40704 号
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
释 义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上市公司/水晶光 指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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